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保密审查,规范我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教育部、国家保密局关于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本规定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是指信息公开和信息提供单位应该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对拟公开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第三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西安工业大学保密委员会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学校各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循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保密审查工作也管到哪一级的原则,对各单位的信息公开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已经明确的事项由信息提供单位自行审查;涉及其他单位产生的信息由信息提供单位自行负责征求该信息主管单位的意见。
第六条 在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的事项,应报送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确定。
第七条 校内各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由拟公开信息起草人员(承办人员)提出具体意见,报各主管部门审查,再报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经审查认为可以公开的,实施公开。对于确定为国家秘密和经过保密审查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公开。拟公开信息不得汇编、摘录、引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拟公开的信息在未经保密审查前,不得在非涉密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处理、存储和传输,不得在非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打印文稿、制作载体。
第八条 学校信息公开中的保密审查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电报、刊物、资料、统计报表,以及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二)学校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尚未公布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学校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监察、人事、科研、外事、新闻出版、档案、图书资料、各类试卷等需保密的事项。
(四)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类介质,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涉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半导体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如技术成果、调研报告、科技论文、国家测绘成果、计算机硬盘、软盘、录音带和录像带等。
(五)“内部事项”是指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的有关信息,信息提供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向该信息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但需经过该信息原密级确定机关、单位最终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核和审批均应履行签字手续,同时应有完整、真实的文字记载并长期保存备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开单位和信息提供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加强联系,协调配合,执行保密法规,遵守保密制度,共同做好有关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对不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隐患的,由保密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违反本规定造成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部门一般事务性信息)
2、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学校重要信息)
3、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保密审查表(涉密情况不明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