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2-04-10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信息为经济社会服务的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西安工业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单位。但对于涉及军工领域的科研或其他涉密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处理。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各单位和部门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副书记、副校长等校领导担任,由一位副书记担任常务副组长,全面领导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成员单位由党办校办、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工会、规划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国际处、信息中心、后勤集团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办校办,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党办校办主任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及是否涉密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学校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人才流动、招聘、考核、录用信息;

    (七)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形等统计信息;

    (八)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学校建设和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五)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明确不公开但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及各单位网站;

    (二)学校校报、公报、通报;

    (三)教代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自行审核公开。

    (二)不确定能否公开的信息,由各单位提出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报领导小组审批。

    (三)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各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

                                           第四章 可能涉密信息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可能涉密信息公开主要参照《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管理暂行规定》进行。

    具体程序如下:

    (一)坚持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首先必须对拟公开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涉密信息不得公开;

    (二)对于不能确定是否涉密的信息,提请保密办审定,按照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三)学校重点审核以下信息是否涉密:

    1、政务信息;

     2、军工科研信息;

     3、学术论文与技术报告;

    4、学位论文;

    5、内部事项;

    6、其他敏感信息。

                                         第五章 申请公开信息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按照“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获取有关信息。对于信息公开部门不明确的,可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于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九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能够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暂时不能答复的,应及时与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联系并协调处理。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