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依法办学的理念,规范学校管理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正在西安工业大学接受本科或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三条学生须本着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应遵循公开、公正、便捷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及时处理学生申诉。
第二章 申诉范围与组织机构
第四条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决定有异议时,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
(二)取消学籍;
(三)违规违纪处分;
(四)退学处理;
(五)国家和学校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或决定。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相关处理或者决定有异议提起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六条申诉委员会委员由学校分管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相关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请学校法律顾问参加。学校分管校领导指分管学生工作、本科教学工作以及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一般包括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招生就业处、保卫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申诉委员会委员人数应当为单数。
第七条申诉委员会设主任 1 人,副主任 1 人。主任由与申诉事项相关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担任。
第八条申诉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学生和被申诉的部门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系申诉学生近亲属的;
(二)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申诉公正处理情形的。
第九条申诉委员会职责:
(一)对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二)召集申诉委员会会议 ,对申诉进行书面复查等;
(三)作出申诉复查结论。
第十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接收并审核申诉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安排申诉 委员会会议;
(三)通报申诉委员会申诉处理结论;
(四)完成申诉委员会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审批是否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二)主持申诉委员会会议 ;
(三)申诉委员会委员意见不能形成多数时,最终确定相关处理决定。 申诉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指定副主任代行职责。
第三章 申诉的申请和受理
第十二条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其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申诉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 3 日内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以视为在申诉期限内提出。
第十三条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份证号、所属学院、专业、班级、学号、 家庭住址;
(二)申诉事项、理由和要求;
(三)本人签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四)学校相关处理或决定的复印件;
(五)相关证据材料及证据来源;
(六)申诉日期。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不予受理:
(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申诉的;
(二)不属于申诉范围的;
(三)超过规定申诉期限的;
(四)申诉申请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要求补正或拒绝进行补 正的。
第十五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应当依据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建议,报请申诉委员会主任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告知学生。申诉申请书内容欠缺或错误的,应当要求学生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补正;超过指定期限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诉申请。
第十六条申诉申请处理期间,原处理或者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对取消入学 资格、退学处理 、开除学籍三类处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已经受理的,在规定的申诉期内,可暂停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就申诉事项调取原处理、处分的相关材料和证据。相关职能部门和个人应按要求提交对原处理或决定的书面说明、答复和证据。
第十八条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学生申诉的,应当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对申诉事项进行 集体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会议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九条申诉处理原则上采取书面复查的办法,涉及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或开除学籍处分等重大申诉事项的,应在申诉委员会会议中增加现场陈述、答辩的环节。
第二十条申诉委员会会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诉委员会主任宣布会议开始,并宣布事由;
(二)采用书面复查方式进行申诉处理的,由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就有关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增加现场陈述、答辩环节进行申诉处理的,由作出原处理或者决定的部门代表就有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陈述;学生就原处理或者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和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或者由证人陈述意见。
(三)学生、作出原处理或者决定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代表、证人等退场;
(四)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的委员对相关事实、证据和依据进行复查和评议;
(五)申诉委员会出席会议委员进行表决,不能弃权,决议应当得到出席会 议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六)会议结束。
第二十一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做好相关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有出席会议的委员、记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申诉委员会做出决议时,应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原处理或决定认定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的,予以维持。
(二)原处理或决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明显不当的,或者有重大程序缺陷可能影响相关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提出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理或决定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专门会议或校长办公会作出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将处理结果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申诉处理决定作出前,学生要求撤回申诉请求的,由申诉人书面提出,可以撤回;撤回申诉请求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申诉一经撤回,申诉人不得就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申诉;学生未按通知要求参加申诉委员会会议,或者未经许可中途缺席的,可以按撤回申诉处理。
第二十四条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书之日起 15 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学生。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申诉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 15 日。申诉申请书需要补正的,申诉处理期限自申请书补正完整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申诉处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决定的内容;
(二)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依据;
(三)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四)作出申诉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申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向陕西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二十七条申诉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学生本人。一般送达方式为直接送达,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联系不上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在西安工业大学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留学生的申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安工业大学学生校内申诉办法(试行)》(校学[2015]180 号)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西安工业大学申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