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业大学信访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保持同师生群众的密切联系,妥善处理师生群众的来信来访,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信访工作和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访,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按照法律法规及规定应当由学校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进行信访活动的教职员工、学生、家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称信访人;采用前款规定形式向学校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依规由学校有关单位处理的事项,称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协调有序、齐抓共管、运转顺畅的信访工作机制,遵循下列原则:
(一)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
(三)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做到“三到位一处理”(即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要科学、民主决策,依法履行职责,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的矛盾和纠纷;要坚持群众路线,畅通信访渠道,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学校将信访工作纳入考核,将信访工作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考评的重要参考和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各部门、各学院(研究院)等二级单位。
第二章 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成立由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信访工作由信访办公室统一协调,归口办理,并由专人负责学校层面的信访接待以及校内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派专人负责信访工作,落实工作要求。
第八条 学校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由学校信访办牵头召集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校领导出席,协调解决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要高度重视初信初访,及时就地妥善处理信访事项,防止因受理不及时、办理不到位导致信转访或走访上行。
第九条 信访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完善学校信访工作规章制度,规范信访工作流程,接受信访咨询;
(二)处理上级信访部门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并上报处理结果;
(三)向校内相关单位转送、交办其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了解掌握信访工作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指导、督促、检查校内各单位受理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
(五)加强信访信息化建设,记录、追踪和分析信访动态。定期更新信访工作台账,形成《信访工作通报》,及时向学校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六)研究、分析学校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和信访风险研判,及时向学校提出完善政策或者改进工作的建议;
(七)做好信访保密工作,妥善保管相关材料。对已处理完毕的信访事项,及时立案存档。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信访工作的职责:
(一)组织本单位人员认真学习信访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其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按有关政策规定信访;
(二)根据学校信访工作总体要求,研究部署本单位信访工作,受理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群众信访事项和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并及时上报处理结果;
(三)定期分析、研究和反映本单位信访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加强风险研判和源头治理,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五)遇到重大信访事项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学校信访办公室报告,并提出办理建议。对信访中涉及可能出现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异常突发情况等问题,应当及时向学校相关单位和校领导汇报,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果断处理,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第十二条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遵循逐级信访的原则,先向责任归属单位反映;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三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遵守信访秩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十四条 实行信访“首访责任制”,即信访人来信、来电、来访时,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人员应认真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如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由信访办公室转送、交办相关单位受理。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到信访办公室提出信访事项的,涉访单位应指派相关负责人联合接访。
第十五条 各单位收到信访事项后,应当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客观真实、准确规范登记信访事项,包括信访人基本情况、反映事项概况、受理办理过程等相关要素;
(二)学校信访办公室收到信访事项,属于学校相关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相关单位办理,并告知信访人转送、交办去向;
(三)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相关单位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结果,并提交办理报告;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再)受理:
1.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内的;
2.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在规定时限内又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3.属于法院、检察院管辖的事项,已经、正在和应当通过审判机关诉讼程序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程序处理的事项;
4.已经复核的信访事项,仍以相同事实和理由反映的;
5.已经依法终结的涉法涉诉事项;
6.其他不予(再)受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 各单位接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不清的除外。
第十七条 学校信访办公室收到上级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送、交办单位提出异议,并详细说明理由,经核实同意后,退还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受理信访事项的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受理。没有继续履行其职权的单位的,由其上级单位受理或指派其他单位受理。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九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有利于改进工作的建议、意见,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必要时可组织调查研究和约见信访人听取情况。
第二十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检举、揭发事项,应当按照纪检监察工作相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处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经调查核实,应当依法依规对投诉请求类事项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或者部分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或者部分支持;
(二)请求合理但缺乏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的,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书面答复意见应当写明具体请求、事实认定情况、处理意见及依据和不服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期限,盖本单位公章。对疑难、复杂等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特别复杂的,经学校批准或请示上级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第二十三条 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学校信访办公室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校信访办公室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二十五条 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已经按信访程序办理完毕并答复,或者其未逐级提出信访复查、复核请求,且无正当理由已超过规定时限的,学校不再受理。但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及信访人所属单位应当做好信访人的教育疏导、矛盾化解、帮扶救助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初次信访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简易办理程序,按照工作职责,简化程序,缩短时间,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可当场答复的,应当场出具处理意见。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及时反馈的;
(三)涉及师生员工日常工作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及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第二十七条 对于匿名信访事项,根据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职责归属分类,酌情处理,信访处理结果不提供正式答复。
第二十八条 对各单位承办的信访事项,学校信访办公室发现受理、办理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督办,提出改进建议:
(一)应当受理而未受理信访事项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受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弄虚作假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七)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单位应当在5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信访处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由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向信访办公室提供法律咨询支持。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二)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
(四)拒不执行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做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
(五)其他因工作不当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第三十一条 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学校有关规定问责;构成犯罪的,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二)对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信访人提供的其他联系方式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四)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
(五)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六)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七)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或群体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作风粗暴,激化矛盾,或者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九)其他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信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信访接待单位在进行劝阻无效后,应及时报学校保卫处以及公安机关处理,必要时向上一级部门报告。
(一)不按规定到指定场所上访,妨害校园安全,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二)反映的问题已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做出处理,仍提出无理要求,长期到学校相关单位纠缠闹访,妨碍正常工作秩序的;
(三)围堵、冲击办公场所,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或拦截、纠缠、威胁、侮辱、殴打学校有关工作人员的;
(四)在来访人员中串联闹事或煽动、胁迫、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
(五)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各种管制器械到接待场所或办公场所,或扬言爆炸、杀人、自杀,企图制造事端的;
(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