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法务管理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9-25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治校,规范合同合法性审核,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委托的单位(部门)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合同。包括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

第三条 学校合法性审核的合同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合作办学合同;

(二)科研技术合同及科技转移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

(四)采购合同;

(五)工程修缮合同;

(六)租赁合同;

(七)后勤及服务合同;

(八)其他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法性审查,是指对合同主体的适格性、合同条款的完备性、合同形式的规范性、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及适当性进行审核。合同业务性和技术性内容不属于合法性审核的范畴。

合同应在订立之前进行合法性审核,已经履行或者履行完毕的合同,不予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的合同,不得订立。

第五条学校合同合法性审核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合同承办单位(部门)承担所订立合同的合法性初步审核工作,法律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务办”)负责全校合同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六条学校合同合法性审核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审慎、公平、负责为基本工作原则。

第七条 法务办安排学校法律顾问和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合同合法性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争议较大的合同,可邀请法律专家或委托专业的服务机构进行法律论证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第二章 审核程序

第八条 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应对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履约能力以及担保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后,向法务办提供送审材料申请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一般包括:合同文本草案及电子档、承办单位(部门)合法性初步审核意见以及合同附件。单位(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可在相关合同用印申请表中进行说明。

合同金额≥30万元的合同应提供合同内容的可行性分析、重要条款的说明以及有关政策文件等材料。

合同承办人员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应当优先选用国家、行业或学校有合同标准或示范文本的,但应对涉及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应当进行认真审查,并根据谈判情况进行修改。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合同相对方的合同文本,承办单位需依据谈判情况认真核对合同条款,对合同进行补充、修正,经法务办审核通过,方可使用。

第十条 合同文本须提交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集体审议的,应在提交会议审议之前五个工作日报送。

第十一条 采用招投标等竞争方式确定合同相对人的,承办单位(部门)应提前开展初审并将合同草案提交法务办审核,在招投标等公开竞争性文件发布前完成合同草案的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合同合法性审核程序终结但合同尚未订立,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对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更改的,需要对变更、修改的合同内容进行合法性复核。

第十三条法务办在收齐合同送审材料的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合同内容复杂、专业性强或争议较大的合同,经法务办主要负责人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限,但最长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合同承办人员未提交材料或提交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法务办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承办人员在限定时限内补齐相关材料,逾期不补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承办单位(部门)。

第十五条 法务办就送审合同有关问题提出异议的,承办人员应在两个工作日予以答复,等候答复期限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六条 合同合法性审核采用书面形式进行,由法务办出具合法性审核书面意见。承办人员应依据审核书面意见进行修改。无法予以采纳的,在提请领导审签或会议审定合同正式文本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 法务办保留合法性审核书面意见,与合法性审核后的合同文本一并留档备查。

第三章 审核内容及标准

第十八条合同承办单位(部门)合法性初步审核工作的内容包括:

(一)合同相对方主体资格;

(二)合同相对方的委托代理权限;

(三)合同相对方的履约能力;

(四)其他。

招标采购合同的合法性初步审核工作按照招标采购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法务办合法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条款的完备性;

(二)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三)合同权利义务的适当性;

(四)合同风险的可控性;

(五)其他。

第二十条 学校合同一般须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合同相对方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

(三)合同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

(四)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

(五)合同变更、解除以及终止的条件;

(六)合同解决争议的方法

(七)合同生效条件、订立日期、份数。

第二十一条合同名称审核标准

(一)合同名称应与合同内容、属性保持一致;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采用规范合同名称;

(三)确实无法确定名称的,可以只写协议书。

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标的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不得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合同标的应具体明确,内容范围清晰完整;

(三)合同正文不能完整表达时,应在附件中予以补充说明。

(四)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合同应载明以下情形:是否设定过抵押、质押及是否存在其他优先权;合同相对方是否有处分权等。

第二十三条 合同标的物数量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标的物数量应当准确,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

(二)对于无法明确法定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或计量工具的合同,应当以其他方式予以明确;

(三)根据不同的情形,约定不同的精确度以及允许的误差。

第二十四条合同质量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的质量条款约定应细致、准确、清楚;

(二)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规定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要明确质量验收的条件与时限、地点、验收的方法;

(四)要明确质量责任期限;

(五)对外观质量和经运行才能发现的质量缺陷,要分别规定提出异议的方式和期限;

(六)要明确缺陷补救措施以及无法补救时的处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合同价款或报酬条款审核标准

(一)要明确合同价款或报酬所包含的内容及有关费用、税收的承担;

(二)明确价格调整的条件、幅度与程序;

(三)明确价款支付的前置条件、付款与票据的时序;

(四)明确涉外合同适用的币种;

(五)明确合同相对人拒付的条件及补救办法。

第二十六条 合同履行期限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履行期限应明确起算点、截止点及计算方法;

(二)以条件成就作为起始时间、截止时间时,应当明确条件是否成就的确认方法。

第二十七条 知识产权条款审核标准

(一)明确标的物提供方,承诺不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

(二)明确标的物提供方对知识产权争议的处理责任及侵权赔偿责任;

(三)技术开发合同中或其他合同中涉及技术成果归属的,应当明确约定技术成果权属,原则上知识产权归属学校。

第二十八条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保密义务、保密措施和违约责任,或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九条 担保条款审核标准

(一)学校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得提供担保;

(二)合同相对方应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提供相应担保;

(三)合同相对方签订合同后通过补充协议将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其子公司或者关联公司的,应明确合同相对方对其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履行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

(四)明确分阶段履行义务并交付的担保措施。

第三十条 合同解除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解除条件及程序应当清晰、明确,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明确合同一方当事人因法定理由单方解除合同时,对合同相对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的补偿办法。

第三十一条 违约责任条款审核标准

(一)合同中的禁止性条款、强制性条款应当设置违约责任条款;

(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承担方式有可识别性、可衡量性和可执行性;

(三)约定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应当明确计算方法、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四)违约责任应当公平设置。

第三十二条 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审核标准

(一)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的,优先选择学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并约定按照仲裁提起时施行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二)合同约定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的,优先选择学校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合同生效条款应当明确、具体,附条件、期限的合同,所附条件、期限应当合法、明确、适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应当对批准、登记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其他与合同生效有关的条款应明确、具体。

第三十四条 在合同表述中,法律术语符合法律规范,技术术语符合技术规范,行业专有名词符合行业通常解释;合同的前后条款表述应保持一致;合同语言要精确,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法律事务办公室对学校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核,出具的意见对承办单位报送的合同文本及其相关材料有效,因承办单位违反送审的程序,报送材料不全或报送虚假材料产生的法律风险,由承办单位(部门)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