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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这种行为可能涉嫌犯罪...

发布时间:2023-08-14浏览量:

低成本高收益

只要收购他人银行卡转手倒卖

就可以轻松赚钱

真有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吗?

快醒醒吧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犯罪

什么!不信?

那就跟小编一起看看下面两个案例吧~

鲁法案例【2021】480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通过QQ群认识了昵称为“东道主”的北京男子,并于2020年8月至11月期间,在明知“东道主”等人购买银行卡用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在寿光向他人收购银行卡29套,加价倒卖给“东道主”等人用于非法资金结算交易,李某某获利2万余元。这29套银行卡被李某某售出后产生流水1400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鲁法案例【2021】481

基本案情

被告人童某在明知上家“steven”是在为境外网络赌博、电信诈骗团伙洗钱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于2020年8月至2021年5月期间,分别从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处收购银行卡52套、17套,并持有他人银行卡1套,童某使用这70套银行卡提供非法结算帮助,产生流水金额13400余万元,非法获利20余万元。

2020年8月底至2021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告人王某某、童某收购银行卡准备用于网络犯罪转移资金,仍从中老年人处收购银行卡并提供自己银行卡共计74套贩卖给王某某和童某,非法获利3万余元。该74套银行卡在张某某售出后产生流水金额10500余万元。

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童某收购银行卡是要用于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情况下,从张某某处收购银行卡22套、自己直接收购银行卡16套,王某某将其中的17套银行卡贩卖给童某,剩余21套银行卡被其自己用来提供非法结算帮助,该38套银行卡在王某某收购后产生流水金额7500余万元,王某某获利1.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童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天上不会掉馅饼,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切勿因蝇头小利便将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以免因小失大,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引火烧身、追悔莫及。

来源:山东高法、潍坊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