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

西安工业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3浏览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依法办学的理念,增进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沟通,保证学校行政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调解、排除有关学生事务纠纷,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利益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撤销或改变原行政处理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工业大学学籍的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生。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留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范围和受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一)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处理;

(二)对学生本人做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行政处理决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事宜的专门机构。申诉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调查取证的权力,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负责处理学生的申诉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委员会成员为9人,设主任委员1人,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担任。委员由校长法律事务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监察处等部门负责人各1人,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总人数为奇数。其中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分别不少于2人。必要时可邀请法律顾问作为临时委员参与。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由申诉学生所在学院推荐、申诉委员会审核产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法律事务办公室。

第八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以及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处理学生申诉日常事务和材料的汇总、整理、存档;

(三)联系组织召开申诉委员会会议。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有权要求各职能部门、各学院对申诉过程中的调查核实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并及时登记;

(二)对学生申诉事件进行复查,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听取学生对处分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

第十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院、班级、学号、籍贯以及有效联系方式等);

(二)申诉的事项及依据、理由及要求、申诉日期、附带相关证明或证据等;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诉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学生申诉申请书后,应当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 对符合申诉受理范围,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学生申诉进行审查并做出处理决定。申诉委员会对申诉的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十三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相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原则上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方式进行复核审查,必要时也可采取召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以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的方式,就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要求、证据,以及处分(处理)决定中事实的认定、依据的适用、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复核审查。申诉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并在必要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就申诉人所提出的申诉理由、要求、证据,以及处分(处理)决定中事实的认定、依据的适用、实施的程序等进行复核审查,开展必要的查证。申诉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申诉委员会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复查决定对开除学籍处分和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决定需要改变的,须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校长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复查决定对警告以上直至留校察看纪律处分决定需要改变的,交由原处分决定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委员会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有本人签收或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学校相关网页进行公告两种方式。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申诉委员会可建议对申诉人原处理决定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 听证会程序

第二十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委员会成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听证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听证会会场应具备召开听证会的功能要求,设置主持人、申诉人、证人、记录员和听证代表等相应的席位;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申诉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平、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三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五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六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