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工作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量:

 

1990106国家保密局、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的物件,以下简称密件。

  第二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立即作出明显并易于识别的标志。

  第三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应当采用下列形式;

  (一)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  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第五条  书面形式密件中只有少量内容属于国家秘密的,除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标志外,还可以直接在属于国家秘密的段落之前标明密级,或者以文字指明哪些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第六条  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第七条  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后,应当在原标明位置的附近作出标志,原标志以明显方式废除。

  在保密期限内解密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标明解密的字样。

  第八条  文件、资料汇编中有密件的,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摘录、引用密件中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