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2017-09-26 14:59   审核人: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为提高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并经2017年6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

2017年9月26日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2017年6月19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为规范我校博士学位授予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受理时间

我校受理博士学位申请工作的时间为每年的三月、六月和十一月(超过学校规定时限,将不再受理学位申请)。

第二条:学业要求

1.按照学科培养方案要求,博士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

2.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参加学校规定的科研和教学实践。

第三条:学术水平要求

1.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在本学科领域内,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3.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4.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满足学校规定的要求。

5.具有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较好的写作、翻译能力和一定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语为工具,熟练地进行本专业的研究和国际学术交流。

第四条: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要求

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开题和中期考核具体标准及要求见《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开题报告要求》和《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中期考核要求》。

第五条:学位论文预答辩工作要求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实施办法(暂行)》。

第六条:学位申请手续

学位申请者应在答辩前三个月向研究生院学位办公室提出申请,按照《西安工业大学申请博士学位提交材料清单》提交材料。

第七条:学位论文评审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评审规定(暂行)》。

第八条:学位论文答辩

1.博士学位论文答辩7日前在学校公告,并将答辩时间、地点等报研究生院。

2.答辩委员会由5至7位与学位论文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应是博士生导师,至少有2名(明审专家)校外专家,必须有一位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委员参与答辩。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校外博士生导师担任。委员组成少于7位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担任委员,但必须到会介绍申请人情况;委员组成为7位时,申请人的导师可担任委员,但不得担任主席。委员会设秘书1名,负责答辩记录、资料整理和各项具体事务工作,秘书没有表决权。

3.答辩委员会委员在答辩前必须审阅论文,答辩时进行提问和参加投票。如有答辩委员会委员临时因病或其他紧急事项不能参加答辩会,不得委托他人或以通讯方式投票,答辩会应改期进行。如答辩会改期确有困难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对答辩委员会进行调整后,答辩可如期进行,但调整人数不能超过二位。答辩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除有保密要求外答辩应公开举行。

4.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通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获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做出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生效。

5.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

第九条:论文答辩程序

具体标准及要求见《西安工业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第十条:答辩材料的上报

答辩结束后一周内,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将答辩人的申请学位材料及论文评阅意见书、答辩会议记录、表决票等有关材料整理后,交所在学科管理的学院办公室,报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

第十一条: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做出建议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2.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博士学位的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规定进行审查,经表决可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决议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其他

1.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的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由研究生院从评审通过之日起公示三个月无异议者,方可颁发博士学位证书。学位评审材料由各学院整理后送交校综合档案室存档。

2.获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之日为准。

3.对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获通过或者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决定不授予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可在一年内重新提出申请。但若由于违反学术道德原因未获通过的,不得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授予学位。

4.博士研究生在允许的学习期限内申请学位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5.发现论文有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或在学位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已授学位。

6.论文答辩通过的博士研究生应向以下单位提交博士论文:校图书馆电子版论文1份、学科所在学院纸质论文1本、研究生院电子版和纸质论文4本。

7.以上所有环节都须有完整的会议记录。

第十三条:本细则若与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新颁布的有关规定有矛盾之处,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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