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04-28 14:57   审核人: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第40号令)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学校制定了《西安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并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西安工业大学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西安工业大学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诚信,促进学术研究的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和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和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安工业大学大学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在籍学生,以及以西安工业大学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兼职人员、访问学者、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统筹行使学术事务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的最高学术机构,是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主体。

第二章 教育与预防

第五条学校应当不断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第六条党委教师工作部、科技处、教务处、人事处应建立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育内容,作为教师和管理人员招聘、岗位培训和职业培训的必要内容,把科学道德教育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

学生处、研究生院和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要给学生开设科学伦理方面的公共选修课程、讲座。教师将科学伦理作为课程思政的重要元素融入课堂,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学生公开发表学术成果、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应当进行指导、审核。

第七条学校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信息平台,进行学术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等查询。

第八条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加强科学研究的过程管理。完善项目评审和学术成果鉴定程序;强化申报信息公开、异议材料复核、网上公示和接受投诉等制度;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实、完整。

第九条各学院要逐步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在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加入学术诚信考核环节,考核结果计入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档案,对查实确有违背学术诚信和学术规范的问题,在上述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三章 学术不端的受理与调查

第十条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为学术不端行为举报的受理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党委教师工作部、科技处、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协助工作。其他单位或个人受到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在5日内将举报信息转受理部门。

第十一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原则上对于实名举报,必须予以受理;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清晰的匿名举报,视情况予以受理。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初步审查并决定是否进入正式调查。

第十二条受理部门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确定进入正式调查的,由校学术委员会根据涉事主体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型,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展调查。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采用简易调查程序,直接由相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作出认定。

第十四条相关专门委员会根据调查对象和工作需要,成立专家调查组,调查组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必要时应包含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是否进入正式调查的决定,由受理部门通知实名举报人。

调查组成员不能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作研究、亲属或者导师学生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五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相关法规、政策及规定为判断标准。

第十六条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验证、询问证人、询问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

第十七条调查过程中,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

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调查过程中,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的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可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

第十九条专家调查组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报相关专门委员会初审。

调查报告包括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调查结论等。

第二十条接触举报材料和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不得透露举报人、被举报人个人信息及调查情况。

第四章 学术不端的认定

第二十一条相关专门委员会在收到调查报告15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会议,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及其性质、情节等进行研究和认定,按照议事规则给出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报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第五章 学术不端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对于经各专门委员会认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由受理部门报相关职能部门。相关职能部门依照管理规定,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其中,涉事主体为本科生的,由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涉事主体为研究生的,由研究生院负责;涉事主体为教职工及其他人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交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形成处理决定。作出的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报请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审批,且在审批后10日内送达被处理人和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五条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为教职工的,应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处罚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一)通报批评;

(二)终止或者撤销相关的科研项目,撤销学术奖励、荣誉称号,并在一定期限内取消申请资格;

(三)警告、记过;

(四)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

(五)开除或解聘;

(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同时,是中共党员的应当通报其所在党组织。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获得有关部门、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学术奖励或者荣誉称号等利益的,同时由学校向省教育厅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还应当按照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学籍处分;学术不端行为与获得学位有直接关联的,可以作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者依法撤销学位等处理。

第二十七条指导教师对被认定违反本办法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有过错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下列处分或处理:

(一)通报批评;

(二)暂停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取消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

(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第二十九条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送达的,学校在学风建设专栏上公告处理决定书,公告期为15日,公告期届满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经调查认定,不构成学术不端行为的,根据被举报人申请,学校应当通过一定方式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举报人存在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等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恶意举报。对于恶意举报人,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学校将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不属于本单位人员的,应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异议或申诉。异议或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异议或复核申请后,对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结论不服的,应当交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讨论。校学术委员会于15日内作出是否复核的决定。决定复核的,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核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关职能部门。

第三十二条异议人或申诉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校学术委员会作出最终裁决。向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三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结果在校内及学校网站进行公示,并保留3个月,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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