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西安工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6-01-18 11:53   审核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完整安全,建立适应公共财政要求和高等教育规律的管理体制,保障我校教育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依据《陕西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陕教财【2010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指我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按照规定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全部资产。包括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国家调拨给高校的固定资产,学校按国家规定在教育、科研、社会服务活动中利用组织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学校接收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国家所有、政府监管、学校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省财政厅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上级综合管理部门,省教育厅是学校固定资产的上级主管部门,学校对本校固定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完整性负责,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的校领导负具体领导责任,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重要问题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处是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专门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任务是: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明确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处置行为;监督用于经营的固定资产管理。建立监督考评机制,推动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实现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清查;固定资产的配置、采购、管理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使用状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固定资产的账务系统、信息系统建设管理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财务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资金管理和账务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做好各类固定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协调一致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各类固定资产综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管理全校实物形态的各类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学校土地、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并落实;

(二)负责对学校各类固定资产进行登记、建立实物总账,建立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负责学校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等资产所有证的办理及审验;

(四)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购置、配置、处置、资产评估监督、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对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调剂,优化固定资产配置,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安全的检查、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的提出。

(七)负责学校固定资产集中处置的各类事项

(八)接受省教育厅及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九)协助资产收益收缴工作。

第九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类实行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范围见第八条的规定,图书类固定资产由图书馆归口管理,药品、卫生用品类固定资产由校医院归口管理,建筑类固定资产由基建处归口管理,经营性资产由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归口管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各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使用部门(以处级单位为建制)须明确一名固定资产管理负责人(处级干部),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指定一名固定资产管理员(专职或兼职),对本部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行政设备及家具的台账进行管理,对每项资产明确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确认、分类、计价方式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确认: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分类

(一)房屋和建筑物。指高校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办公用房、教学科研用房、库房、学生宿舍用房,职工食堂、附属医院、招待所、幼儿园用房及其他用房;构筑物包括道路、运动场、纪念碑或雕塑、水塔、围墙、园林及名贵树种等;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置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水、通气、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二)专用设备。即高校根据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的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用途的设备。

(三)通用设备。即指高校的通用性设备。

(四)文物及陈列品。即指高校拥有和接受捐赠的供教学、科研或收藏、展览、陈列用的各种古物、字画、纪念物品、标本等。

(五)图书。即高校图书馆和下属其他单位资料室、阅览室储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类书籍。

(六)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或没有包含在以上各类中的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下列规定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购买固定资产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期工作状态所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计价;

(二)学校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造中的全部相关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计价;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捐赠者所提供的有关凭据,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价值计价;

(七)交换取得的固定资产,按交换时重置价值计价;

(八)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计价;

(九)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基建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暂估价值计价,待核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十)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杂费及其他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

(十一)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暂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五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改变其价值: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三)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发现原固定资产记账有误。

 

第四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建设和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的成本过高。

(四)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的需要

第十八条  学校配置固定资产应当符合上级部门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九条  学校使用财政预算资金配置固定资产应编制年度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未经批准配置的固定资产,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经审批的购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学校用其他资金购置各类固定资产的,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

第二十条  学校购置固定资产原则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特殊情况须经校主管领导同意方可自行购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应及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现场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不合格,不得办理结算手续,不得交付使用,并按合同条款及时向有关责任人提出退货或索赔。

第二十二条 基建处负责房屋、建筑物类资产的基建竣工验收、移交等工作。在办理移交手续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供建筑物的平面图纸和相关资料以及建筑物内资产设备型号、台件清单。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资产使用单位接收建筑物类固定资产。资产使用单位对资产接收后,应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上帐手续,建筑物类资产在上帐时应注明建筑物内不能单独使用的资产设备型号、台件、数量,可以单独使用的资产设备须独立建立资产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机制,对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提高本单位固定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二十六条  对精密、贵重以及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相关情况建立档案,按要求记录。

第二十七条 资产移交,资产使用人必须按要求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按照学校固定资产清查制度,使用单位每年年度终了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

第三十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应履行审批手续,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和置换固定资产应采取市场竞价方式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

第三十一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要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进行处置,具体办理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表;

(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及价值评估;

(三)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

(四)规定权限以内的,资产、财务、纪检等部门审核后,由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处置;

(五)对权限标准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经校(院)长办公会研究审定后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审批;

(六)根据学校决议或上级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二条  学校处置固定资产按以下权限审批:

(一)处置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及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20万元(原值,含2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须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处置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按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审批后进行,每年12月31日前将处置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成套设备、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需要评估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需要集中处置的报废资产统一由产权交易部门实施集中处置。

第三十四条  对车辆及特种专项设备等达到国家强制性规定年限的资产,学校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处置后,凭相关处置文书到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进行备案登记;学校占有、使用土地的处置,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按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结果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以本校闲置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报省教育厅备案;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经省教育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地上缴学校财务部门,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经营性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法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学校经营性资产的归口管理,确保这部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后勤集团如利用学生宿费收入、学校投入或以“零租赁”方式从学校取得的资产设备和基础设施对校外进行经营活动应报学校批准,其收费标准和收入分配应经学校财务、审计部门审核,加强有偿使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各院(系)、科研所(室)在保证不影响所承担教学科研任务前提下,利用所占用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和其它条件对校外进行有偿服务,其收入应纳入单位预算,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配备相应的管理技术骨干及必需的设备等,保证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四十一条  学校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对其占有、使用、闲置、配置标准等资产状况信息定期做出报告,对学校资产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国有固定资产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

 

第九章 产权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其授权的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接受财政部门对固定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检查。

 

第十章  管理队伍建设和奖惩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工作任务合理设置岗位,为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配备高层次、高素质的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把固定资产管理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建设的整体规划。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负责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级主管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政策及业务培训,提升其政策水平和管理技能。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工作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依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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