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学术管理体制,推动学术活动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西安工业大学章程》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安工业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在学科发展规划、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本着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学校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学院(部)设立学术分委员会。
第六条 各学术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开展工作,定期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分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章程另行制定。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发展规划处处长兼任秘书长,负责校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学术道德与学术仲裁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人事处负责人分别兼任正、副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学术委员会主任确定会议议题,组织召开会议,做好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相关文件;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事务。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
(一)校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为19-25人。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各学院(部)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人数为5-11人的单数。
(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学生处负责人若未当选为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列席参加与本部门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就相关议题说明情况并回答委员提问,但不参加表决。
(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力。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在职在岗具有正高级职称;
(五)新入选或连任的委员,年龄一般应为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届满前能任满一届。
第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办法
(一)根据学科、专业构成和工作需要,由校长确定各院(部)、职能部门的委员名额。名额分配应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二)学术委员会拟任委员的产生,由各院(部)根据分配的委员名额和当选条件,采取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通过民主选举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三)经校长提名,符合当选条件的校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可成为学术委员会拟任委员。
(四)所有拟任委员,经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按照本章程规定进行资格审查、校长聘任后,成为学术委员会正式委员。
(五)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2-5名,主任委员由校长在委员中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六)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的变更程序与产生的程序相同。
(七)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2/3以上委员同意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为四年,可以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
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职务;
(二)因身体、年龄、调离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由学术委员会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申请设置或调整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必须向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并报知秘书处备案。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有关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校长应当做出说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