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制度、工作报告
2019-05-02 15:28   审核人:


西安工业大学工会委员会信息公开内容

一、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二、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三、西安工业大学代表提案审查委员会工作条例

四、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五、西安工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 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经 2019 年 4 月 28 日西安工业大学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 表团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报请校党委同意,现将《西安工业大 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 案工作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中共西安工业大学委员会

2019 年 5 月 6 日

附件1: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有关精神,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西安工业大学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校务公开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利益关系,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全面促进学校的发展、改革和稳定。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为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大力支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每年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教代会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

第六条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代会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代表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

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副团长各1人。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如在任期内调离选举单位、退休或与学校终止聘用合同关系的,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选举单位的代表缺额,通过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其结果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以下情况的,选举单位有权撤换代表:

(一)违法违纪的;

(二)因故长期(一年以上)难以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本人提出辞去代表身份的。

选举单位撤换代表须经本单位党组织同意,提出书面申请并陈述原因,报经校工会核实、批准。出现的代表缺额,须按规定程序进行补选,其结果应向下一次大会报告。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的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素质,能够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受到教职工信任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关心、支持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按照规定程序,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理论素养以及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能力;

(二)熟悉与教代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的决议,发挥代表作用;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支持并积极参与学校事业发展,对学校工作按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中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校长负责领导行政系统支持和保证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并认真听取教代会的意见与建议,落实教代会的决定、决议,组织处理教代会提案,为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七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教代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非教代会代表的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无党派代表人士、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筹备工作要在校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筹备领导小组,并设立相应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大会期间,主席团是大会领导机构。

主席团成员包括各代表团团长、教师代表和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占多数。主席团负责组织大会期间各项活动,主持大会,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临时性问题。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教代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由各代表团分别在本代表团正式代表中推选,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各1人。

第二十四条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机构。

联席会成员包括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必要时可扩大到校工会委员、分工会主席。

联席会的职权:教代会闭会期间,研究处理教代会有关事项,对学校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与学校有关机构或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要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校工会为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校工会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大会主席团成员建议人选,组织召开大会;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和贯彻教代会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主持教代会代表团长联席会工作;

(三)组织代表的学习和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行政沟通;

(五)指导分工会健全、落实好二级教代会制度;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提案工作

第二十八条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及教职工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提案实行常态化机制,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提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由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提案一事一案,分析清楚,建议具体,做到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第三十一条提案工作按照《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执行。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2: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提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的落实教代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权,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行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推进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渠道,反映教代会质量与水平,体现教代会作用发挥的一个重要标志。

第三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队伍建设、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活福利等重要工作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集意见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出,经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依据规定程序交由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建议。

第四条教代会提案工作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学校实际,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愿,有利于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五条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方针,加强提案组织引导,聚焦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问题,精心选题,强化落实,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和办理质量,为建设高水平大学聚智献计。

第二章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六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和办理的专门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其成员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由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七条职责任务:

(一)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提案工作;

(二)确定提案工作年度计划和教代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三)依照规定程序,组织和征集提案;

(四)进行提案审查、立案;

(五)检查、监督、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及时向提案人答复并征求意见,对提案办理结果进行公布;

(六)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查办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

(七)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八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工会,负责提案的登记分类、转办协调、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三章提案的要求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须以严肃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出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保证提案质量;提案应一事一案,实事求是,反映大事,分析清楚,建议具体,有利于学校建设发展,解决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做到提案具有代表性、全局性、可行性和规范性。

第十条提案由正式代表、代表团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名义提出。

代表提案,每件提案须有1名代表提出、2名以上的代表附议,每位代表的提案数和附议数不限;

代表团提案,对重大事项或者代表反映较多的,可由一个代表团或多个代表团联合进行提案;

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就委员会工作所涉及内容进行的提案。

第十一条提案内容:

(一)属于学校行政职权范围内的下列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学校在教学科研、队伍建设、管理服务、生活福利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学校和各单位改革发展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二)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列为提案:

1.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相抵触的;

2.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

3.属于学术争论的;

4.举报或揭发问题,涉及法律诉讼以及仲裁的;

5.属于应向有关部门反映解决个人具体问题和困难的;

6.教代会规定职权以外的、学校职权范围内不能处理的。

第十二条提案格式:

(一)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须使用统一的提案表,一事一案,格式规范。

(二)提案必须包括以下三部分:

1.提案题目:即需解决问题的标题,要求简明扼要、契合内容、表述贴切。

2.提案理由:即提出本案的原因、依据和情况分析,要求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条理清晰。

3.建议措施:即解决问题的主张或方案,要求符合学校实际和规章制度,可操作性强。

(三)提案人(代表团、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提案表。

代表提案,须提案人和附议人签名,并经所在代表团初审,代表团长签字方为有效;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提案,须团长、副团长或主任、副主任签字方为有效;代表团联合提案,须主提代表团团长和附议代表团团长签字方为有效。

第四章提案的提出

第十三条实行提案常态化机制,代表在教代会会议期间和闭会之后均可提出提案。在每次召开教代会大会前一个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发出通知,进行集中征集提案,明确具体要求,征集有效期截止至大会闭幕;集中征集提案工作起止日期以外时间,代表、代表团或专门工作委员会可随时提出提案,并按程序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平时提案进行统计、处理。

第十四条提案人将撰写好的提案表交所属代表团,由代表团团长按照本办法第三章内容要求对提案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章提案的审查

第十五条提案审查与立案

对集中征集提案,在教代会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必要时可与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协商。对确定立案的提案进行编号、归类、登记造册,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作并案处理,签署审查意见。

对平时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收到提案后,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研究确认是否立案。

第十六条立案原则:

(一)提案具有代表性。经过深入广泛调查研究,所反映问题真实可信,能够代表较多单位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对促进学校工作和大多数教职工生活具有积极影响;

(二)提案具有全局性。正确体现国家、学校和个人利益关系,站在有利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和学校发展建设的高度提出和分析问题,具有全局性和前瞻性;

(三)提案具有可行性。所提主张和方案在学校职权范围能够解决,且具备解决条件,切实可行,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提案具有规范性。书写符合规范要求,提交合乎规定程序。

第十七条以下提案可列为重点提案:

(一)涉及学校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二)涉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

(三)对推动学校中心工作有重要作用。

第十八条对不符合立案原则但具有积极意义的提案,可作为意见建议转交相关单位进行处理和对提案人进行答复与沟通。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案不予受理,直接退回提案人。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三章内容要求的;

(二)提案内容不符合实际的;

(三)内容空泛,建议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

(四)其他不符合提案要求的。

第二十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将提案审查立案情况和办理意见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

第六章提案的办理

第二十一条提案转办:

提案和意见建议的转办通过OA办公系统提案办理流程在线上进行,基本流程为: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传审查通过的提案、意见建议,党、校办负责转办,校领导批阅、落实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提案后60天内(寒暑假顺延)进行落实,及时做出明确答复,报分管校领导审定,转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提案落实:

(一)教代会提案落实是学校及各单位的职责,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提案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应做到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健全制度,严格程序,逐件落实,保证提案办理质量;

(二)承办单位对接到的提案、意见建议,应当及时进行核对和研究,如提案、意见建议所提问题不属于或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承办单位或增减协办单位的,应在收到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党办、校办提出,以便及时调整;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协商落实;

(四)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解决;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取得提案人理解;

(五)承办单位应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听取提案人的意见;

(六)在提案落实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或直接向承办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承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七)对于重点提案承办单位无法落实,可提交学校研究办理。

第二十三条提案答复:

(一)承办单位应在提案办理的规定期限内对落实情况做出认真细致的书面答复,并征求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反馈意见。复文须明确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或“列入年度计划”“暂缓落实”“无法落实”,并详细说明情况和理由;

(二)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由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进行协商后统一答复;

(三)提案复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提案人在接到提案复文后,应及时向承办单位反馈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填写满意度评价意见后,在OA系统内提交。

第二十五条提案人对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建议承办单位启动不满意件再办理程序,并在1个月内重新进行答复。

第二十六条提案督办: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及时了解提案落实情况并进行检查督办,对“正在落实”或“列入年度计划”和“暂缓落实”的提案,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二)重点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会同党办、校办共同督办,可以组织提案人、承办单位参加的座谈、专题调研、实地考察等方式,推动落实工作,保证办理质量。

第二十七条提案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召开前需将所有提案办理落实和意见建议的处理情况送校领导审阅并进行公布,形成提案工作报告,提请教代会大会审议。

第七章评选与表彰

第二十八条提案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并由学校在教代会上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优秀提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提案内容紧扣学校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难点问题,以及为解决广大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重要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建言献策,提案经过充分调研,情况准确、分析透彻;

(二)提案建议措施符合学校实际,具有较强的科学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经办理已产生或预期对促进学校工作和健全制度、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具有比较重要的参考价值和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提案文本规范,表述简洁、清晰。

第三十条“提案承办先进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重视提案承办工作,领导牵头、专人负责,办理认真,不推诿,不拖延,主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承办措施得力、落实到位,答复意见有理有据,实事求是,对落实难度较大的提案,能想方设法予以落实,提案人表示满意;

(二)尊重提案人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提案落实过程中,能积极做好沟通交流工作,虚心听取代表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协同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能主动组织协调,协办单位能积极配合,共同推进提案的落实;

(四)通过承办提案促进工作,取得实效。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的有关规定,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畅通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渠道,特制定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和办理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广大教职工参与学校事务、关心学校发展和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学校凝心聚智、依靠教职工办学的具体体现。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以及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和程式,提交教代会讨论立项,由学校相关部门承接答复落实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提案工作必须遵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委员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讲求实效”的工作思路,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委员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委员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热心教代会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各代表团推选,由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在下一次教代会召开时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确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教代会期间提案工作方案。

第九条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和征集教代会提案。

第十条负责对提案的登记、整理、归类、审查、立案、督办、立卷归档等工作。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监督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汇总提案落实情况和反馈的意见,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

第十二条负责向教代会报告提案征集、审查和办理情况等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评选“优秀提案”和“提案承办先进单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提案的征集。委员会在每次教代会召开至少前一个月下发征集提案通知,明确提案要求和提案范围等。做好提案工作方案和宣传工作,调动代表积极提案、提交高质量提案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提案的整理。委员会在收到提案后,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提案整理应遵循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

第十六条提案的审查和立案。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整理和初步审查后,必须经委员会会议研究确定是否予以立案。有异议的提案,应提请教代会联席会议讨论确定。

对提案进行审查、确定是否立案的基本原则是:

1.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实际情况;

2.是否属于学校行政工作和教代会职权范围内;

3.是否具有实施的价值,内容具体、切实可行。

4.重大的提案,应提交教代会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大会议题。凡经审查后立案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办理表》。纯属意见性质的提案,不予立案。凡未予立案的提案,除了在提案审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外,一般还应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提案的办理。委员会将提案立案情况向校长办公会汇报,由校行政根据校长办公会精神组织落实。

第十八条提案的检查与反馈。校工会和委员会是提案检查督办者,在教代会闭幕后,应根据要求,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及时掌握提案办理进度,督促整改。对提案的征集、整理、审查立案以及办理的情况,委员会应当向教代会报告。对整改意见和办理结果,还应当向提案人反馈。

第五章 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涉及提案工作有关事项,组织委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政策制度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二十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加委员会活动,对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履行请假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二十一条委员会应开展不定期巡察,听取广大教职工和代表对提案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提案承办单位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于重点提案,可以采用委员会、提案人、承办单位相结合的提案座谈、实地考察、专题调研、走访等方式,推动办理工作,保证办理质量,对提案中当年不能解决的重要问题,要跟踪督办,促进落实。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教代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工作条例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相关规定,加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制度建设,促进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推进学校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校园建设,特成立西安工业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教职工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在教代会领导下,处理涉及教职工利益的工作事务专门机构。

第二条委员会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着眼现实、兼顾长远,促进和谐、推动发展”的工作思路,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为宗旨,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相关政策、制度的落实,对学校相关决策和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委员会以召开全体会议的形式为主要工作方式,遵循民主集中、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依规的办事原则,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职工负责的态度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委员会在教代会开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领导和组织开展工作;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组织委员会开展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会议。

第五条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教代会届期一致。

第六条委员会委员一般为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突出教师代表为主体。委员要热心教代会工作,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处事公道,热忱为教职工服务。

第七条委员会委员人选经各代表团推选,由校工会提出建议人选名单,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通过,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工会专职主席或副主席兼任,副主任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校工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进行个别调整,在下一次教代会召开时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八条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重点维护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绩效工资实施方案、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以及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需求。

第九条委员会以“维护、参与、建议、监督”为基本职能,以“维护”为主要职能,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学校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政策、制度、方案以及重大事项的研究,监督相关单位、部门的贯彻执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推动学校的改革、建设和发展。

第十条对教代会作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就学校有关单位、部门对涉及教职工利益政策、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参与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建议和方案。

第十二条听取和了解教职工对涉及切身利益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教职工共同关心和突出问题进行调研并提出建议。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做好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方面提案的落实工作。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委员会要深入基层,定期进行专项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研讨工作。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必要时向学校和有关单位以及教代会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四条委员会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对于重要决议需采取表决通过方式,赞成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一半以上为通过。

第十五条委员会根据需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研究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与执行情况的有关事项,组织委员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相关政策制度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十六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公平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加委员会活动,对讨论事项充分发表意见,因故不能参加时应履行请假手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该外传的会议内容不得泄露。

第十七条委员会工作经费由教代会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八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工会。校工会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经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西安工业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校工发(2008)15号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教育法》、《高教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西安工业大学校务公开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和二级教代会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均简称二级教代会),是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应认真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二级单位教代会在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依法行使职权,开展工作;二级教代会应调动教职工积极性,促进学校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职权:

(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本单位财务收支报告及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本单位岗位聘任办法、本单位津贴分配办法、考核奖惩办法,以及重要规章制度。二级教代会所通过的事项及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学校相关规定。

(三)讨论决定本单位教职工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结合学校干部考核,组织教代会代表对本单位领导干部进行民主评议;积极推进院(部)务公开工作。

第六条教育教职工发挥主人翁作用,维护学校发展和教职工长远利益,顾全学校大局,自觉遵守学校和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尊重和支持单位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领导,协助单位行政负责人开展工作;对学校和本单位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教代会有责任向教职工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七条二级单位行政领导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对规定由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或决定;对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应认真组织落实;对单位的重大问题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应及时向教代会通报。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兼顾各方的原则。院(部)教代会教师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以上,高级职称人员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应具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大局意识与奉献精神,公道正派,能够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按民主程序产生,以系或教研室(科室)为单位直接选举。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列席代表由单位党政工组织提名,教代会领导小组批准,其比例掌握在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因工作调动或退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代表有违法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罢免或撤换。校教代会代表为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有向本单位领导和有关方面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参加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检查和督促的权利;有对本单位工作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而遭受压制、阻挠、打击报复时,有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应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大局意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带头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投身教育改革;应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积极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应踊跃参加教代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办的各项工作。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二级教代会的召开

(一)教代会换届及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人任副组长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在筹备领导小组领导下,单位工会负责具体换届筹备工作。届内教代会由领导小组负责筹备。换届筹备工作主要内容:

1、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时间;

2、党组织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3、制定选举办法,选举产生代表,进行代表资格初步审查;

4、组织代表培训,搞好宣传教育;

5、征集代表提案;

6、提出教代会领导小组人选建议名单;

7、拟定大会的日程和议程。

(二)教代会换届大会召开预备会议,内容如下:

1、通过大会领导小组名单;

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3、通过大会议程;

4、听取会议筹备情况报告;

5、通过或决定其它事项。

(三)由教代会领导小组执行议程,主持召开教代会。

(四)宣传大会精神,执行大会决议,办理代表提案。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四年一届,基本应在学校教代会换届前换届,要求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二级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决议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遇重大事项,经单位党政工负责人会议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召开教职工大会(大会不计届,以年为序)。全体教职工大会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履行职权。

第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教代会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应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由党政工协商确定,可为本单位教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左右(人数不能低于30人)。

第十五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必须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党政工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二级单位行政应于教代会召开两周前,将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发给代表组,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代表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和方案,在代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由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和上级党组织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评议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与群众民主评议监督相结合的原则,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结果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十八条二级教代会不设主席团,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一般不超过9人)。

第十九条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其职责是,组织教代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和检查提案办理、结果反馈;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教代会的按期正常召开;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条二级单位召开教代会,应邀请学校主管领导和校工会及有关职能部门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应提前两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应向校工会填报有关报表,提交会议有关资料,有关人事、分配方案等的内容应同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接受校工会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学院(部)及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本办法,不断完善二级教代会制度,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有关民主监督制度,做好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校党委批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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