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校信息,充分发挥学校信息对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学校信息,是指西安工业大学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所称信息公开是指西安工业大学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将信息及时、准确地向学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学院等二级单位。
第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和行政领导、职能部门与二级单位具体实施、群团组织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师生员工积极参与的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学校成立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其他校领导担任。
成员单位由党委(校长)办公室、宣传部、纪委监察处、工会、规划处、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人事处、财务处、国资处、国际处、信息中心等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校长)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党委(校长)办公室主任兼任,具体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
(二)协调、管理、维护和更新学校公开的信息;
(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等;
(五)协调各二级单位信息公开工作;
(六)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七)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相关的其他职责。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与本单位相关信息的真实性、时效性等要素负责,办公室主任(或指定专人)为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开、及时全面、公正真实、有利监督、服务师生”和“谁主管、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公开形式,改进工作作风,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科技安全、社会稳定和公民个人隐私。公开信息前,应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七条 学校公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学校稳定、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并报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九条 学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
(五)与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及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校明确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十条 学校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学校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学校教职员工或者在校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学校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一条 学校对以下信息进行重点公开:
(一)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及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学校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四)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五)学校学生招录、毕业、就业等统计信息;
(六)学校人才流动、招聘、考核、录用信息;
(七)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以及学校科研成果、获奖情形等统计信息;
(八)学校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学校建设和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第十二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和其他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校信息,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公开,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应予公开的,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学校主动公开的信息,采取符合其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进行公开:
(一)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网及信息拥有单位网站;
(二)学校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四)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
(五)公开栏、电子显示屏、触摸屏等;
(六)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规定主动公开的信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公开:
(一)经常性工作中需要定期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按照本办法自行审核公开。
(二)可能涉密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校保密部门审核,确定公开属性,可以公开的由信息拥有单位公开信息,不能公开的不予公开。
(三)其他学校信息公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提出项目。信息拥有单位负责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公开建议,报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2.审定内容。对拟公开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交由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经保密审查后,认为可以公开的,确定公开形式;
3.实施公开。信息拥有单位和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信息;
4.反馈情况。监督部门及时了解收集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将其反馈给有关部门。
(四)本办法规定以外需要公开的信息,由信息拥有单位提出公开建议,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经学校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五)信息公开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要整理归档,作为有关方面考核的依据。
第十五条 凡属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拥有单位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应当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开内容发生变更的,信息拥有单位应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信息并向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作出说明。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西安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没有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单位年度预算。
第二十三条 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工作实行考核制度。信息公开考核纳入各单位年度考核工作,并将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作为评价各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年度工作业绩的一项重要指标。
第二十四条 学校监察处和校工会负责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监督、检查和考核评议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每年3月31日前公布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校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二)学校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情况;
(三)因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诉讼的情况;
(四)学校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各单位应在每年1月底前将本单位上年度信息公开的有关情况和本年度信息公开工作计划按要求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应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积极整改。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办公室、监察处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信息公开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要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制作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报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公布执行。附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20日印发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西安工业大学依申请公开信息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