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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与程序
2016-01-21 15:59   审核人:

(摘自《西安工业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学校师生员工,有关社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信函和数据电文形式)申请获取学校信息;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当面口头提出,由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校办公室)代为填写公开申请。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十七条 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西安工业大学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各学院办公室负责受理本学院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向本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按下列情况予以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公开的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者的,应告知其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申请,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的,不再重复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将申请转相应的专业委员会(没有相应专业委员会的,转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阅处,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学校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转来的信息公开申请,信息拥有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信息拥有单位应作出说明并经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同意,由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学院层面的依申请公开工作有异议的,可提交学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九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将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信息公开申请发生的检索、复印、邮寄等成本费,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学校财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已明确答复不予公开或不予提供的信息,各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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